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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少司法改革大躍進-少事法修法重點

  ◎ 修法精神 立法院於 108 年 5 月 31 日三讀通過了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 ( 下稱《少事法》 )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共計新增 3 條、修正 27 條、刪除 2 條,異動條文達 32 條,是民國 86 年修正公布全文 87 條以來,最大幅度的修正,更是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。   《少事法》在 86 年全面修正時,將舊有的管訓思維,改為兒少保護精神,樹立以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為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的宗旨。其後大法官於 98 年以釋字第 664 號解釋,揭示對於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,不得為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(收容或感化教育);同年制定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》、 103 年制定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,將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、《兒童權利公約( CRC )》內國法化; 105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、 106 年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際審查專家結論性意見等,均日漸關注於兒少司法人權議題。     ◎ 修法要點 一、廢除觸法兒童準用《少事法》規定: 7 到 12 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,回歸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,不再移送少年法庭。   二、翻轉虞犯印記,曝險少年去標籤(將少年虞犯更名為曝險少年) 原「虞犯制度」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,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。但有鑒於「虞犯少年」並未真正觸法,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;因此,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,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,並正式更名為「曝險少年」( Risk Exposure Teenage )   三、曝險少年-縮減司法介入事由 依照《釋字第 664 號》解釋文揭示「司法介入事由」的明確性要求,刪除現行規定 7 類事由中的 4 類,僅餘「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」、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」、「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」等 3 類行為,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。 《少事法》第 3 條第一項 修法前 修法後 左列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: 一、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。 二、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,依其性格及環境,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: (一)

學生的隱私是一種『權利』還是『恩典』?

  學生的隱私是一種『權利』還是『恩典』?   ──以中學教師角度淺談一個常被輕忽的學生權利 2018 年 3 月,某一社群論壇刊出一篇與親子互動相關的文章 [1] ,文中強調「有法律規定小孩必須擁有自己的房間嗎?或是父母必須給小孩隱私?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,是福利,是恩典。 [2] 」 引發網友熱烈討論。部分網友認同此文章立場,認為家長基於管教可以限制小孩隱私;而也有持反對立場的網友,認為「小孩也是有人權的好嗎?」、「看過兒童權利公約沒有?自以為是!」、「神邏輯」等回應。此篇文章呈現的「孩子隱私來自大人給予施捨」觀念,涉及了「家長管教」與「小孩主體性」的辯論。 所以,小孩是否具有「隱私」?那「隱私」是一種與生俱來的「權利」,還是一種來自大人的「恩典」權益?此觀念也可延伸至未成年的討論。筆者身為一名中學公民教師,職場頻繁與學生互動,難免會有涉及「教師專業自主權」與「學生權利」相衝突之況產生。是故,學生是否具有「隱私」?那學生的學生的隱私是一種「權利」,抑或來自教師的授權「恩典」? 隱私 VS 隱私權 就字面釋義,「隱私」指隱祕而不使人知道的私事;而「隱私權」指的是一種人格權,包括有權保持自己的安寧,有不允許其照片、事業、成功經驗等被人傳播圖利,或造成對本人干擾的權利 [3] 。由上述可知,前者「隱私」強調這是一種個人的 權益 ,而後者「隱私權」強調的是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 權利 ,包含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、及在何種範圍內、於何時、以何種方式、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,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,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[4] 。例如,「日記」是我個人的「隱私」,至於他人可否直接拿來看?他人是否有權翻閱私人日記,即為一種隱私權的探討,意即日記主人同意,就有這個權利看;但若不同意,就沒有這個權利看。此舉例更清楚點出兩者之差別,「隱私」若建立於「雙方同意」下,便不會延伸出侵犯隱私的情況,換言之,涉及侵害隱私的爭議源自於若是當事人「不同意」,有別於其他的基本權利,只要同意就不會產生侵害,隱私剛好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[5] 。  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權? 首先,從保障基本權的《憲法》來看,憲法條文其實並沒有明確寫出「隱私權」概念,但於憲法第 22 條:「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 」可得知,雖未明文寫出

【公民小辭典】洛克 / 盧梭 / 孟德斯鳩

每談到人權演進,或是學生做坊間參考書題目時,總會碰到這個困擾:到底「天賦人權」是洛克還是盧梭?「主權在民」該選盧梭還是洛克呢? 壹、人物介紹 洛克 (John Locke, 1632~1704) 是一位博學而學術興趣廣泛的英國政治、經濟、哲學及教育思想家。一般學者都承認洛克對英、法二國啟蒙思想的奠基是功不可沒的。其次,洛克對美國的《獨立宣言》之重要論點,及其對美國憲法精神的影響,也為大多數學者所肯定。洛克在哲學思想上,建構了經驗為主軸的經驗主義,因而促進了科學知識的迅速發展,更是他的重要學術成就之一。 (資料來源: 教育百科 ) 盧梭 (Jean Jacques Rousseau, 1712~1778) 法國著名的思想家、文學家。幼時境遇坎坷,長大後,專力著述,曾因言論不容於政府,先後流亡於瑞士和美國。主張人權平等,崇尚自然,而言論和作品多控訴社會的不平等,是法國革命思想的倡導者之一。著有《民約論》、《愛彌兒》、《懺悔錄等書》,影響後世甚鉅。 (資料來源: 教育百科 ) 貳、相關學說演進 天賦人權說,可謂為近代歐美民主主義的理論基礎。 首先, 洛克 認為「人是一種理性的動物」,因此人類在自然狀態中,就有所謂的「自然法」,與每人都應具有的「自然權利」(Natural Right),亦即一個人的權利,非他人所能加以侵犯和剝奪。而為了要保障此種自然權利起見,因此國家和政府,遂應運而產生。這是「天賦人權」最早期的原型。 不過,把天賦人權學說發揮得淋漓盡致、較有系統而徹底的,卻不是 17 世紀英國的洛克,而是18 世紀的法國民主主義大思想家 - 盧梭 。盧梭提出「主權在民」概念,此為繼承洛克天賦人權的思想。他首先肯定人民有天賦之權利,進而揭示主權在民的觀念。 參、兩者比較 茲參考各版本教科書、坊間參考書,以及相關網路資源,將兩人思想內容比較如下: 洛克 (Locke) 英國人 1. 主張:  (1)天賦人權:人生而平等,此處人權係指生命、自由、財產。   (2) 自然法則,自然權利。  (3)人民可以起而革命,推翻不良政府、未能盡職的專制君主。  (4) 主張「立憲政體」。 2. 著作:《政府論》 3. 引用文件:(1) 美國《獨立宣言》,(2) 法國《人權宣言》 盧梭 (Rousseau) 法國人 1. 主張:  (1) 主權在民:強調人生而自由。  (2) 社會契約論:

【公民小辭典】良心犯 VS 政治犯

在香港,超過 4 個月的反送中運動,警方至今亦拘捕超過 2,600 名示威者,現時有四百多名被起訴。當警察濫捕變成常態,就會出現愈來愈多「政治犯」,可是如何定義「政治犯」一直是複雜議題。但,到底何謂「政治犯」? 政治犯-一場身份政治的角力 所謂政治犯,意思是因為他們的政治理由及行動所以被判刑的人,特別是反對政府或因批評政府的言論而入獄。在國際慣例上,我們衝量的是他的刑責是否因政治導致、有偏見的、以及具有政治報復性的。在2012年10月,歐洲理事會之國會大會(作為第一個跨國組織政治平台)就為政治犯定下定義,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即屬於政治犯: (1)  該囚禁違反了人權公約內的思想自由、良心自由、宗教自由、言論自由以及集會及組織自由。 (2)  該囚禁是僅僅因為政治原因作囚禁; (3)  該囚禁的長度是跟控罪不合比例; (4)  他/她被囚禁的待遇是與其他人不一樣; (5)  該囚禁是經過不公平的審訊,以及跟政府當局的政治動機相關。 (詳見議案全文: https://goo.gl/vzmCNb ) 良心犯(Prisoner of conscience, POC)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(Amnesty International, AI),良心犯的定義為:「良心犯是那些因為政見、宗教、種族、性別、民族、語言、經濟地位、性傾向或其他身份而被監禁或限制自由」。此組織認為,若被告有使用或倡議暴力,即不可被稱為良心犯,但即使不是非暴力的行動,也符合當中政治犯的定義。而 AI 認為,政治犯的定義為「被告的案件有政治元素,不論是被告個人的政治動機、行為本身或是政權反應的動機均可。」 資料來源: 1. 《何謂「政治犯」?一場身份政治的角力》 https://www.cup.com.hk/2019/10/18/the-politics-of-the-prison-and-the-prisoner/ 2. 《被迫噤聲的緬甸良心犯一人權地圖顯影:緬甸》 https://digital.jrf.org.tw/articles/1744 3. 《我們見證的是,遊行示威都會變政治犯的時代》 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lawlaydream/posts/712602418923107/

【國際視野】貝魯特大爆炸事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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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巴嫩首都貝魯特,在2020年8月4日下午於市中心港口工業區發生大爆炸,截至6日死亡人數已攀升到135人、超過5,000人受傷。劇烈的爆炸分成多波,並在全城目擊之下,出現「蕈狀雲大爆炸」與橘紅色燃燒煙幕的駭人畫面,事發地點的港區火勢仍未全面撲滅,搜救行動也還在全力爭取搶救。 (圖/美聯社) 相關參考資料  1. 偷藏6年的城市爆彈!貝魯特大爆炸...已知100死4,000傷 https://global.udn.com/global_vision/story/8662/4756621  2.黎巴嫩一夜無明:貝魯特大爆炸後...30萬人失去家園與全國斷糧危機 https://global.udn.com/global_vision/story/8662/4759679?fbclid=IwAR2DUbNhQX_mJXzpYxFQyrN1Ez095YuyaTaIm71Wfd8w-ERuQy15RV_Cz8o  3.黎巴嫩爆炸案/「誰來賠償我們?」民眾怒喊下台 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121565/4762171 4.拍攝婚紗遇爆炸 驚險一瞬間曝光! https://www.youtube.com/watch?v=wHCDlKBJM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