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少司法改革大躍進-少事法修法重點

 

修法精神

立法院於108531日三讀通過了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 (下稱《少事法》)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共計新增3條、修正27條、刪除2條,異動條文達32條,是民國86年修正公布全文87條以來,最大幅度的修正,更是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。

 《少事法》在86年全面修正時,將舊有的管訓思維,改為兒少保護精神,樹立以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為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的宗旨。其後大法官於98年以釋字第664號解釋,揭示對於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,不得為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(收容或感化教育);同年制定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》、103年制定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,將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、《兒童權利公約(CRC)》內國法化;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、106年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際審查專家結論性意見等,均日漸關注於兒少司法人權議題。

  

修法要點

一、廢除觸法兒童準用《少事法》規定:

7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,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,不再移送少年法庭。

 二、翻轉虞犯印記,曝險少年去標籤(將少年虞犯更名為曝險少年)

原「虞犯制度」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,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。但有鑒於「虞犯少年」並未真正觸法,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;因此,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,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,並正式更名為「曝險少年」(Risk Exposure Teenage

 三、曝險少年-縮減司法介入事由

依照《釋字第664號》解釋文揭示「司法介入事由」的明確性要求,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,僅餘「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」、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」、「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」等3類行為,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。


《少事法》第3條第一項

修法前

修法後

左列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:

一、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。

二、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,依其性格及環境,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:

(一)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。

(二)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。

(三)經常逃學或逃家者。

(四)參加不良組織者。

(五)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。

(六)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。

(七)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。

下列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:

一、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。

二、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,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:

(一)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。

(二)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。

(三)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。


四、建置曝險少年「行政輔導先行機制」

11271日之後,曝險少年將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,結合福利、教育、心理、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,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,如評估確有必要,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。若行政輔導有效,少年復歸正軌生活,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;因此,新制實施後將以「行政輔導先行,以司法為後盾」的原則,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,不受危險環境危害。修正後是以福利補足及權利主體的角度看待曝險少年,因而少年若自覺有觸法風險,可自行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求助,體現尊重少年主體權,並稍彌補社會安全網覺察不足之處。

 五、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

維護兒少司法人權,是保障少年權益重要之一環,不僅不宜與成人有差別待遇,更應依兒少的年齡及身心成熟程度而為合理之調整,以符合兒權公約之要求。

新增事由

對應法源

1. 保障少年的表意權

§38:少年法院應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。

§83-13項:應依少年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,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。

2. 少年對於司法程序的知情權

§3-2觸法及曝險事由之告知、得保持沉默、依自己意思陳述、選任輔佐人、請求法律扶助、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

3. 應訊不孤單

§3-1保護者陪同在場

4. 溝通無障礙

§3-1通譯、文字表達或手語

5. 候審期間與成年人隔離

 

6. 夜間原則上不訊問

 

7. 可隨時聲請責付、停止或撤銷收容

 

8.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少年有陳述意見機會及救濟權等規定

 


六、增訂多元處遇措施,推動資源整合平台

 七、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

 八、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

 九、其他修正重點:包括增訂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原則,落實協商式審理,少年隱私保障再提升及救濟權利更周延等內容,均與少年司法權益之提升息息相關。

 


參考資料

l   司法院新聞稿(108.06.04),取自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GNNWS/NNWSS002.asp?id=466989

l   聯合勸募,引自https://www.unitedway.org.tw/view.aspx?SNo=4708&RID=467e3a60-cfd8-4b25-ae52-cd87cd240a03

l   陳冠勳、謝政霖(2020617日)。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,兒童犯罪將除罪化。公視新聞。引自https://news.pts.org.tw/article/483507






 

留言

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

【公民小辭典】洛克 / 盧梭 / 孟德斯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