兒少司法改革大躍進-少事法修法重點
◎修法精神
立法院於108年5月31日三讀通過了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 (下稱《少事法》)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共計新增3條、修正27條、刪除2條,異動條文達32條,是民國86年修正公布全文87條以來,最大幅度的修正,更是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。
◎修法要點
一、廢除觸法兒童準用《少事法》規定:
7到12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,回歸12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,不再移送少年法庭。
原「虞犯制度」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,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。但有鑒於「虞犯少年」並未真正觸法,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;因此,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,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,並正式更名為「曝險少年」(Risk Exposure Teenage)
依照《釋字第664號》解釋文揭示「司法介入事由」的明確性要求,刪除現行規定7類事由中的4類,僅餘「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」、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」、「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」等3類行為,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。
《少事法》第3條第一項 |
|
修法前 |
修法後 |
左列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: 一、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。 二、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,依其性格及環境,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: (一)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。 (二)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。 (三)經常逃學或逃家者。 (四)參加不良組織者。 (五)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。 (六)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。 (七)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。 |
下列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: 一、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。 二、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,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: (一)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。 (二)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。 (三)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。 |
四、建置曝險少年「行政輔導先行機制」
在112年7月1日之後,曝險少年將由縣市政府所屬跨局處的少年輔導委員會,結合福利、教育、心理、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,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,如評估確有必要,亦可請求少年法院處理。若行政輔導有效,少年復歸正軌生活,即無庸再以司法介入;因此,新制實施後將以「行政輔導先行,以司法為後盾」的原則,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,不受危險環境危害。修正後是以福利補足及權利主體的角度看待曝險少年,因而少年若自覺有觸法風險,可自行向少年輔導委員會求助,體現尊重少年主體權,並稍彌補社會安全網覺察不足之處。
五、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
維護兒少司法人權,是保障少年權益重要之一環,不僅不宜與成人有差別待遇,更應依兒少的年齡及身心成熟程度而為合理之調整,以符合兒權公約之要求。
新增事由 |
對應法源 |
1. 保障少年的表意權 |
§38:少年法院應依少年年齡及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。 §83-1第3項:應依少年年齡及身心發展程度衡酌其意見,必要時得聽取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意見。 |
2. 少年對於司法程序的知情權 |
§3-2觸法及曝險事由之告知、得保持沉默、依自己意思陳述、選任輔佐人、請求法律扶助、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 |
3. 應訊不孤單 |
§3-1保護者陪同在場 |
4. 溝通無障礙 |
§3-1通譯、文字表達或手語 |
5. 候審期間與成年人隔離 |
|
6. 夜間原則上不訊問 |
|
7. 可隨時聲請責付、停止或撤銷收容 |
|
8. 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少年有陳述意見機會及救濟權等規定 |
|
六、增訂多元處遇措施,推動資源整合平台
七、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
八、恢復少年觀護所之收容鑑別功能
九、其他修正重點:包括增訂少年調查官實質到庭原則,落實協商式審理,少年隱私保障再提升及救濟權利更周延等內容,均與少年司法權益之提升息息相關。
參考資料
l 司法院新聞稿(108.06.04),取自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GNNWS/NNWSS002.asp?id=466989
l 聯合勸募,引自https://www.unitedway.org.tw/view.aspx?SNo=4708&RID=467e3a60-cfd8-4b25-ae52-cd87cd240a03
l 陳冠勳、謝政霖(2020年6月17日)。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,兒童犯罪將除罪化。公視新聞。引自https://news.pts.org.tw/article/483507
留言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