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公民小辭典】良心犯 VS 政治犯
在香港,超過 4 個月的反送中運動,警方至今亦拘捕超過 2,600 名示威者,現時有四百多名被起訴。當警察濫捕變成常態,就會出現愈來愈多「政治犯」,可是如何定義「政治犯」一直是複雜議題。但,到底何謂「政治犯」?
政治犯-一場身份政治的角力
所謂政治犯,意思是因為他們的政治理由及行動所以被判刑的人,特別是反對政府或因批評政府的言論而入獄。在國際慣例上,我們衝量的是他的刑責是否因政治導致、有偏見的、以及具有政治報復性的。在2012年10月,歐洲理事會之國會大會(作為第一個跨國組織政治平台)就為政治犯定下定義,符合以下任何一項即屬於政治犯:
(1) 該囚禁違反了人權公約內的思想自由、良心自由、宗教自由、言論自由以及集會及組織自由。
(2) 該囚禁是僅僅因為政治原因作囚禁;
(3) 該囚禁的長度是跟控罪不合比例;
(4) 他/她被囚禁的待遇是與其他人不一樣;
(5) 該囚禁是經過不公平的審訊,以及跟政府當局的政治動機相關。
(詳見議案全文:https://goo.gl/vzmCNb)
良心犯(Prisoner of conscience, POC)
根據國際特赦組織(Amnesty International, AI),良心犯的定義為:「良心犯是那些因為政見、宗教、種族、性別、民族、語言、經濟地位、性傾向或其他身份而被監禁或限制自由」。此組織認為,若被告有使用或倡議暴力,即不可被稱為良心犯,但即使不是非暴力的行動,也符合當中政治犯的定義。而 AI 認為,政治犯的定義為「被告的案件有政治元素,不論是被告個人的政治動機、行為本身或是政權反應的動機均可。」
資料來源:
1. 《何謂「政治犯」?一場身份政治的角力》
2. 《被迫噤聲的緬甸良心犯一人權地圖顯影:緬甸》
3. 《我們見證的是,遊行示威都會變政治犯的時代》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lawlaydream/posts/712602418923107/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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