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的隱私是一種『權利』還是『恩典』?

 學生的隱私是一種『權利』還是『恩典』?

  ──以中學教師角度淺談一個常被輕忽的學生權利


20183月,某一社群論壇刊出一篇與親子互動相關的文章[1],文中強調「有法律規定小孩必須擁有自己的房間嗎?或是父母必須給小孩隱私?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,是福利,是恩典。[2] 引發網友熱烈討論。部分網友認同此文章立場,認為家長基於管教可以限制小孩隱私;而也有持反對立場的網友,認為「小孩也是有人權的好嗎?」、「看過兒童權利公約沒有?自以為是!」、「神邏輯」等回應。此篇文章呈現的「孩子隱私來自大人給予施捨」觀念,涉及了「家長管教」與「小孩主體性」的辯論。

所以,小孩是否具有「隱私」?那「隱私」是一種與生俱來的「權利」,還是一種來自大人的「恩典」權益?此觀念也可延伸至未成年的討論。筆者身為一名中學公民教師,職場頻繁與學生互動,難免會有涉及「教師專業自主權」與「學生權利」相衝突之況產生。是故,學生是否具有「隱私」?那學生的學生的隱私是一種「權利」,抑或來自教師的授權「恩典」?


隱私VS隱私權

就字面釋義,「隱私」指隱祕而不使人知道的私事;而「隱私權」指的是一種人格權,包括有權保持自己的安寧,有不允許其照片、事業、成功經驗等被人傳播圖利,或造成對本人干擾的權利[3]。由上述可知,前者「隱私」強調這是一種個人的權益,而後者「隱私權」強調的是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權利,包含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、及在何種範圍內、於何時、以何種方式、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,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,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[4]。例如,「日記」是我個人的「隱私」,至於他人可否直接拿來看?他人是否有權翻閱私人日記,即為一種隱私權的探討,意即日記主人同意,就有這個權利看;但若不同意,就沒有這個權利看。此舉例更清楚點出兩者之差別,「隱私」若建立於「雙方同意」下,便不會延伸出侵犯隱私的情況,換言之,涉及侵害隱私的爭議源自於若是當事人「不同意」,有別於其他的基本權利,只要同意就不會產生侵害,隱私剛好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[5]

 

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權?

首先,從保障基本權的《憲法》來看,憲法條文其實並沒有明確寫出「隱私權」概念,但於憲法第22條:「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」可得知,雖未明文寫出但仍具有人性尊嚴之精神,仍為一項重要基本權利。另外,我國大法官解釋第603號解釋中,大法官於理由書提到:「……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,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,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,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,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……」更具體說明了「隱私權」也是憲法中的基本權利。


學生有沒有隱私權?

參考佳範老師「學生權利研究」課堂討論可知,在隱私權之享有上,係屬法律所保障之人格權之一種(民法第九十五條),此權利並未因其未成年人之身份,而影響其受法律保障之地位與資格。人格權,專屬於個人所擁有,其除無所謂的讓與問題外,其更是不可拋棄(民法第十七條),故與其行為能力之限制,更是沒有關連,且對其限制,必須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。另外,根據上釋字第603號解釋文中:「……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,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,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……」,以及釋字第釋字第509號解釋文中:「……在兼顧對個人名譽、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,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……」。由上述可知,學生的身份,並不當然地讓學生在校園裡喪失其權利如隱私權與財產權,學校基於教育目的之達成,雖可以限制學生的隱私權權,例如打針要求學生脫褲子,但其限制必須合理(合乎比例原則),例如要求學生脫光所有衣服,或將學生的玩具打爛。基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,僅因其學生的身份即不受到行政救濟的保護之判例,已被釋字第三八二號所推翻[6]


教師可否對學生的「隱私權」限制?

在校園中,基於學校教育的特殊性,教師、校務運作直接涉及學生的管理,若未能對學生隱私權(或其他學生相關之權益)具備敏銳度或正確的認識,學校很容易基於管理、教育學生之理由而涉及侵害學生的隱私權。許多學校活動、管理措施經由包裝後,更使隱私權之侵害不易被察覺(徐怡涵、蕭妙香,2007)。誠如前所揭,我國大法官解釋[7]已宣示「隱私權」為基本人權之一,隱私權既為法律所保障之正當權利,在維護「人性尊嚴」之人權核心概念下,縱使以「教育正當目的」、「公共利益」為由,甚或有法律授權之依據,教育工作者於從事教育或學生事務相關工作之際,應注意其作為不得任意侵害學生的隱私權;若仍有限制學生隱私權之必要,也應注意其手段須有明確法律依據、符合比例原則[8],以達「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」。

綜觀上述,人人生而自由,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[9]。基於人性尊嚴與民主精神,學生的各項基本權利也應受到尊重與保障。相關教育研究指出,學生隱私的保障,更有助於學生的身心人格發展與求學中自我的表現。而教師專業自主、管教權,或是學校活動推動與校務運作,若仍有限制學生隱私權之必要,也應注意其方案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,並且留意此手段是否合乎法律中的教育目的與合理性(比例原則)。必須再次確認,每個人都是基本權主體,可以有合理的限制,但不該將基本權從主體上抽離。人不是工具,學生亦非;人作為人,應該是「存在先於本質」,而不是被支配的客體。父母之於小孩,教師之於學生。



參考資料

l   王銘璋(2010)。教師管教權與學生人權之初探。E-SOC JOURNA85。取自http://www.nhu.edu.tw/~society/e-j/85/85-14.htm

l 自由時報電子報,20180313日。《媽告訴孩子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」,網轟:奇文共賞》。取自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breakingnews/2364415

l 林佳範,趙翊伶(2004)。學生權利義務之內涵與校園規範:台灣與美國的法律案例見解與「校規」的比較研究。教育部訓委會委託專案研究報告。

l 徐怡涵、蕭妙香(2017)。大學校園中的隱私權探討—以學生為主體。社會研究學報,3:153-66

l 趙翊伶(2007)。校園隱私權保障之方案—以一所公立高中之發展經驗為例(碩士論文)。取自臺灣碩博士論文系統。(系統編碼095NTNU5732002

l 劉珞亦(2018)。兒童隱私是父母給予的恩典,還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?。《公法與人權/島上話題/鳴人堂》,法律白話文運動網站。取自https://plainlaw.me/

l 薛美蓮(2013)。我國國民中小學教師專業自主權與學生隱私權衝突之研究。取自臺灣碩博士論文系統。(系統編碼101NTNU5051008

 

 



[1] 請參照 自由時報電子報,20180313日。媽告訴孩子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」 網轟:奇文共賞。取自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life/breakingnews/2364415

[2] 節錄部分原文:「……有法律規定小孩必須擁有自己的房間嗎?或是父母必須給小孩隱私?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,是福利,是恩典。是因為爸爸愛你,所以樂意主動給你,你們不可以反過來拿這個對爸爸發脾氣,you dont take it for granted!……」取自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elizatseng/posts/2041344426081124?hc_location=ufi

[3] 本字面釋義,參考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,取自http://dict.revised.moe.edu.tw/cbdic/index.html

[4] 參照 教育部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,取自https://eteacher.edu.tw/Archive.aspx?id=272#4

[5] 資料出處參照 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,《由潔西小魚談隱私》,取自http://www.lre.org.tw/project/51/textbooks/186

[6] 參照 林佳範,趙翊伶(2004)。學生權利義務之內涵與校園規範:台灣與美國的法律案例見解與「校規」的比較研究。教育部訓委會委託專案研究報告。

[7] 請參照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603號解釋文第1段:「……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,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。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,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,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,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,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(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)……」(黑體字為本文所加)。

[8] 請參照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567號理由書第三段:「……國家固得為因應非常事態之需要,而對人民權利作較嚴格之限制,惟限制內容仍不得侵犯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……」(黑體字為本文所加)。

[9] 參照 《世界人權宣言》第1條:「人人生而自由,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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