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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少司法改革大躍進-少事法修法重點

  ◎ 修法精神 立法院於 108 年 5 月 31 日三讀通過了《少年事件處理法》 ( 下稱《少事法》 )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共計新增 3 條、修正 27 條、刪除 2 條,異動條文達 32 條,是民國 86 年修正公布全文 87 條以來,最大幅度的修正,更是與世界兒少司法權益潮流接軌的重要里程碑。   《少事法》在 86 年全面修正時,將舊有的管訓思維,改為兒少保護精神,樹立以健全少年之自我成長為法院處理少年事件的宗旨。其後大法官於 98 年以釋字第 664 號解釋,揭示對於逃學逃家的虞犯少年,不得為剝奪人身自由之處分(收容或感化教育);同年制定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》、 103 年制定《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》,將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、《兒童權利公約( CRC )》內國法化; 105 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、 106 年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際審查專家結論性意見等,均日漸關注於兒少司法人權議題。     ◎ 修法要點 一、廢除觸法兒童準用《少事法》規定: 7 到 12 歲的兒童如有觸法事件,回歸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處理,不再移送少年法庭。   二、翻轉虞犯印記,曝險少年去標籤(將少年虞犯更名為曝險少年) 原「虞犯制度」以預防少年犯罪為本旨,是我國現行少年司法制度特色之一。但有鑒於「虞犯少年」並未真正觸法,相同行為在成年人是不受處罰的;因此,兒權公約國際審查專家在結論性意見指出,應去除虞犯少年的身分犯規定,並正式更名為「曝險少年」( Risk Exposure Teenage )   三、曝險少年-縮減司法介入事由 依照《釋字第 664 號》解釋文揭示「司法介入事由」的明確性要求,刪除現行規定 7 類事由中的 4 類,僅餘「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」、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」、「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」等 3 類行為,作為辨識曝險少年的行為徵兆。 《少事法》第 3 條第一項 修法前 修法後 左列事件,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: 一、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。 二、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,依其性格及環境,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: (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