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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的隱私是一種『權利』還是『恩典』?

  學生的隱私是一種『權利』還是『恩典』?   ──以中學教師角度淺談一個常被輕忽的學生權利 2018 年 3 月,某一社群論壇刊出一篇與親子互動相關的文章 [1] ,文中強調「有法律規定小孩必須擁有自己的房間嗎?或是父母必須給小孩隱私?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,是福利,是恩典。 [2] 」 引發網友熱烈討論。部分網友認同此文章立場,認為家長基於管教可以限制小孩隱私;而也有持反對立場的網友,認為「小孩也是有人權的好嗎?」、「看過兒童權利公約沒有?自以為是!」、「神邏輯」等回應。此篇文章呈現的「孩子隱私來自大人給予施捨」觀念,涉及了「家長管教」與「小孩主體性」的辯論。 所以,小孩是否具有「隱私」?那「隱私」是一種與生俱來的「權利」,還是一種來自大人的「恩典」權益?此觀念也可延伸至未成年的討論。筆者身為一名中學公民教師,職場頻繁與學生互動,難免會有涉及「教師專業自主權」與「學生權利」相衝突之況產生。是故,學生是否具有「隱私」?那學生的學生的隱私是一種「權利」,抑或來自教師的授權「恩典」? 隱私 VS 隱私權 就字面釋義,「隱私」指隱祕而不使人知道的私事;而「隱私權」指的是一種人格權,包括有權保持自己的安寧,有不允許其照片、事業、成功經驗等被人傳播圖利,或造成對本人干擾的權利 [3] 。由上述可知,前者「隱私」強調這是一種個人的 權益 ,而後者「隱私權」強調的是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的 權利 ,包含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、及在何種範圍內、於何時、以何種方式、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,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,以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[4] 。例如,「日記」是我個人的「隱私」,至於他人可否直接拿來看?他人是否有權翻閱私人日記,即為一種隱私權的探討,意即日記主人同意,就有這個權利看;但若不同意,就沒有這個權利看。此舉例更清楚點出兩者之差別,「隱私」若建立於「雙方同意」下,便不會延伸出侵犯隱私的情況,換言之,涉及侵害隱私的爭議源自於若是當事人「不同意」,有別於其他的基本權利,只要同意就不會產生侵害,隱私剛好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 [5] 。  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權? 首先,從保障基本權的《憲法》來看,憲法條文其實並沒有明確寫出「隱私權」概念,但於憲法第 22 條:「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,均受憲法之保障。 」可得知,雖未明文寫出